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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前仍需要向刑事侦查部门提出申请,由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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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或家属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委托律师后就可以到看守所依法会见,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当事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只能委托律师。这样的法律安排就为律师辩护业务在侦查阶段铺开了一条康庄大道。但是,《刑事诉讼法》对在这条康庄大道上的“辩护机动车”的行驶行为做了相应的限制,即可以会见当事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但是不能涉足对案件材料的查对。这就意味着,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从在实体上做出有效的辩护,只能在程序上发挥作用。就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对《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有关限制和约束侦查机关、机构的侦查行为的规定及效力评价性描述等内容的熟悉程度,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了解侦查机关的讯问时间是否合法,了解强制措施的决定、实施、通知程序是否到位、合法,与侦查机关、机构进行能够相应的交涉,以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也为今后的程序性辩护准备了有效的素材。 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有符合不予拘留条件的(包括可以和应当),积极向侦查机关送达《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根据规定,其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的,三日内应当做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就意味着,公安侦查机关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后,要么将刑事拘留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强制措施,要么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不变更强制措施也不书面通知当事人,就属于程序违法。这种程序违法,可以到审查逮捕阶段,作为法律意见中的一个内容,交给检察院侦查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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