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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何时介入案件

2022-01-21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当事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又规定,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只能委托律师。这样的法律安排就为律师辩护业务在侦查阶段铺开了一条康庄大道。但是,《刑事诉讼法》对在这条康庄大道上的“辩护机动车”的行驶行为做了相应的限制,即可以会见当事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但是不能涉足对案件材料的查对。这就意味着,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从在实体上做出有效的辩护,只能在程序上发挥作用。就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对《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有关限制和约束侦查机关、机构的侦查行为的规定及效力评价性描述等内容的熟悉程度,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了解侦查机关的讯问时间是否合法,了解强制措施的决定、实施、通知程序是否到位、合法,与侦查机关、机构进行能够相应的交涉,以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也为今后的程序性辩护准备了有效的素材。 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有符合不予拘留条件的(包括可以和应当),积极向侦查机关送达《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根据规定,其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的,三日内应当做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就意味着,公安侦查机关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后,要么将刑事拘留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强制措施,要么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不变更强制措施也不书面通知当事人,就属于程序违法。这种程序违法,可以到审查逮捕阶段,作为法律意见中的一个内容,交给检察院侦查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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