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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处罚标准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处罚标准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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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基准刑为一年;(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基准刑为刑或刑;3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四)非法持有、1000发以上15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1500发以上20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五)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3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0发以上4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0发,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未达到以上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伤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2人或重伤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死亡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的除外)。
【刑法条文】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控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举报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国家保护举报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物品中夹带枪支。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拘留。(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和场所携带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制造或者销售仿真枪支的;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或者不及时制造或者销售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行制造。销售金额不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危害严重的,或者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十五千克以上、雷管在一百五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一百五十米以上的,以及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百五十千克以上、雷管一千五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一千五百米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在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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