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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购解除合同

2022-08-21
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区域性住房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住宅用地供应、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区域性住房限购方面,意见规定: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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