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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质押。 抵押和质押同为担保性的权利,抵押指的是将抵押物的占有进行转移的行为,而股权属于人身依附性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股权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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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所谓土地出让金返还或奖励,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企业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土地招标金额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出让票据后,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或奖励。1、土地出让金返还由两部分组成:(1)土地脱钩费、拆迁补偿费、管理费和土地流通费;(2)土地增值溢价部分。成本部分返还流程:土地整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经评估机构核实,经国土部门批准后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土地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按照框架协议向政府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2、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税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外,还具有专项用途,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定向政府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2、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出让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按照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二是规范财政补贴,加强减免税管理。税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必要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目前,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有关规定还没有国家统一的专项法律法规进行整合、规范和约束,土地出让金返还出现混乱。土地收入不能成为地方政府手中的私人资金,必须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督,从根本上遏制土地出让资金使用的混乱。自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来,中央政府集中管理税权,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或减免税。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个别地区采取了各种财政补贴变相减免税,造成了对中央税权的侵蚀。企业从地方政府获得的财政补贴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第三,为了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已将政府补贴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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