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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的财产分配

2022-08-08
我国于1991年和1999年分别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在形式方面,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一般来说,国外的法律文书都需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我国对国外离婚判决书的承认,仅适用其婚姻关系方面的判决,对于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并不予以承认。因此,如需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解决的,还应向中国法院另行起诉。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国内都承认吗? 虽然我国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制定了承认程序,但并不代表所有判决都会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某些情形下,我国法院是不予承认的,主要有: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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