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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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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纳税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复议申请书》(2份)或《行政复议申请书》;(二)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三)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时,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60日内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报告其他相关资料。(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受理复议审查。1、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讼权。申请人对不受理通知书无异议,复议案件终结,材料归档。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2、纳税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填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填写;3、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4、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接受移送复议申请后,不得自行移送。办理期限承诺:(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天。
行为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的材料。《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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