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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
并非必须开除,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也可以选择不解除,这是单位的权利和自由。缓刑也属于刑事处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做法存在合法性。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劳动者个人,是以本人应发工资为基数,按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本人应发工资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省份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高于所在省份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省份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所在省份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般在六月底发布,发布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对所在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核定之后公司有权要求职工对上半年的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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