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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主持人回避的,应当重新指定主持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听证若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可以旁听。旁听人员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申请旁听。旁听人数由复议机构根据听证会场所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 (二)当事人可以查阅他方提交的材料; (三)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在听证前提交证据的,经复议机构准许,可以在听证时提交; (四)申请人可以在听证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听证时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六)当事人可以核实听证记录。
按照该《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可以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按有关规定决定。5种情形可以举行听证: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性利益的;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较复杂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以上便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情形。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五)核对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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