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
关于法律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最高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在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1、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4、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