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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党员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
开展工作调研,找准预防职务犯罪的切入点。要对当前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行、监督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准预防职务犯罪的切入点。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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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开展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是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拒腐防变能力、引导人们自觉抵制职务犯罪、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有效手段和工作方法。法治宣传教育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预防讲座又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常用方式。做足、做实、做活预防讲座,有利于检察机关打造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特色品牌,而如何开展好预防讲座,则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广大预防干警在长期的实践中需要不断磨合研究成果、深入推进的一大课题。
联合区招标办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必经程序,实现预防关口前移。在盐城市率先成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规范职责流程,全面准确录入行贿信息,并实现全国联网,开通电话查询和网上预约查询服务,及时提供预防咨询。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5979批25200余人次。
一、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哪些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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