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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地级镇江市。以原县级句容市所辖区域设置南京市句容区;以原镇江市区所辖区域设置县级镇江市,并由南京市代管;原县级丹阳市划归常州市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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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仅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国家财富的源泉所在,也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最基本和最为重要的财产。土地产权制度也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土地使用制度的不断改革和深入,对于土地权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土地权属是土地问题的核心内容,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土地权益分配的冲突和争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归属发生的争议我国只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两种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因此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这两种主要的争议形式,前者大多数是单位和单位之间的争议,后者大多数是宅基地争议等,而其他权利争议则是指因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发生的争议。我国土地情况复杂,所以处理好土地的权属争议问题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一、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因对于土地权属的争议问题,影响的因素有很多,现在将其中一些影响因素列举如下:1)历史征地协议制定的不规范。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一职能属于省政府。
行政合同具有双重属性,但从根本属性上来说,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行为,而是公法契约的一种,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公法行为,以非强制性的自愿接受、自觉履行为原则。行政合同的特征在于,订立行政合同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公益性,其产生、变更、消灭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行政合同是不受《合同法》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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