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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使用权不能作价出资,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依法转让,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认缴出资,即知识...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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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在现实的审核实践中,对拟挂牌企业涉及知识产权出资者,股转系统公司往往会予以特别关注。一、股转系统公司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关注点1、知识产权权属的问题即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其中重点关注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2、知识产权价值问题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高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导致虚假出资,并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3、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问题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是否已交付公司占有和使用。另外,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即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引起股转公司的关注。二、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性事项就现行《公司法》而言,对知识产权出资并无评估和审验之要求。但就新三板挂牌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验资是有必要的。1、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知识产权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股转系统往往会在反馈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和券商就评估方法和作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并发布法律意见。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知识产权所有权属由出资人转移至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3、验资知识产权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三、由知识产权出资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1、常见问题(1)权属问题:名为出资人所有,实际为公司所有,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为职务成果;(2)作价过高:知识产权产生的效益远远低于评估时预测的效益;(3)没有办理权属转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知识产权已交付给公司,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第二种,既没有将知识产权交付给公司,也没有办理权属过户手续;(4)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5)应当进行评估,但没有评估;(6)没有验资。2、解决方案针对(1)、(2)、(4)三方面的问题,通常的方法有三,即第一,减资:将该部分无形资产进行减资,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该部分出资已享受分红,分红应予返还,因此此种方法会引起连锁反应,一般不予采用)第二,置换,即用股东用等额现金将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置换出来;第三,补正,即用现金替代。针对问题(3),通常的解决方案是办理过户,如没有交付的话,还需交付,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予以补偿。针对问题(5),最常见、最简单的方法是有评估公司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针对问题(6),由会计师进行复验。总之,如果涉及到知识产权出资的实体问题,一般解决方法是置换或补正;如属于程序瑕疵,通常采用复核或复验之法即可解决。
一、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在线提交核名申请; 二、提交材料; 三、领取执照。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交件人员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刻章。《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一、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在线提交核名申请; 二、提交材料; 三、领取执照。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交件人员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刻章。《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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