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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2022-09-18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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