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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的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就归属以及对不获得所有权一方的财产补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约定在中即可。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起诉到之后,在离婚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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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财产,需要先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约定归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如无特别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具体的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若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实现离婚财产分割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一般依据下列原则作出判决: 1、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解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保护房屋的产权、居住权方面,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2、保护房屋产权一般来说,要根据结婚时间长短,有无过错,是否抚养子女、住房的结构以及有无其他解决住房的途径等因素,公平合理的考虑产权人的利益,保护房屋产权人对房屋的产权。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妻个人所有。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的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法院经查核实的可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另一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如果双方对住房主张的条件均等,应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住房问题上,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条件均等,应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需要先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约定归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如无特别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具体的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若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实现离婚财产分割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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