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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买受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出卖人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该合同; 2、出卖人仍不履...
卖方延期交房且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未交房,此时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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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买受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出卖人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该合同; 2、出卖人仍不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同时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来进行相应损失赔偿。
第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解除权人应当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第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除合同催告有三个月的合理期限。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解除权人应当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然而,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形有约定的,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归于消灭。
1.卖方逾期交房,买方是不能马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知道,若卖方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况,此时买方需要先对卖方进行合理的催告。 2.而经过催告卖方在3个月的时间内,还是不能向买方交付房屋,同时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也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的约定,这个时候才能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之前支付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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