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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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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所以,如果是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分包合同,不论其工程进度如何,该分包亦因为其违法而无效。如果是其他形式的专业分包,则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会对分包合同的进度进行考虑或要求相较于总承包合同适当提前。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
1、审查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4、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 5、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应对合法总分包、非法分包、倒卖合同、合同转让与转包作出正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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