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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建房没有经过批准,应当视为违章建筑。 如果拆迁文件要求,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合法有效人口,有无土地使用证的住房,经过组、...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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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等条件,确定辖区内的适用税额范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金额不得超过《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二、计税方法应纳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占用的土地对应的等级税标准。
1、如果租期未到,您们可以要求对方做出相应补偿; 2、土地不能买卖,只能经过承包或者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你在该土地承包期内,你有获得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如果村集体在拟出让该土地,应书面通知你,你在合理的期限内,拒绝受让土地使用权或不作答复,视为你放弃优先权,村集体才能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其他人。 你是否放弃了优先权,我无法得知,建议详细说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未将承租人作为补偿主体。但承租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主要取决于征收补偿协议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对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和征收补偿范围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归出租人(房屋所有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应当归承租人(实际搬迁人、被安置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和出租人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拆迁解除时,当事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区分以下情况:(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在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2)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配的金额不得超过50%。(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未取得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获得补偿后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渠道解决。(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的,不予支持。(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出租人已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赔偿费的,可以酌情支持。 根据现行法律,承租人在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由于没有主体资格,很难介入拆迁谈判和诉讼。在实践中,出租人和拆迁方经常串通,损害被拆迁企业的利益。因此承租房屋的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及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维权,否则很可能得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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