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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债务,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男女婚前所负的债务,即婚前一方或双方所欠的债务为个人债务。(3)婚姻中双方约定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4)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所承担的债务是个人债务。(5)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支持与其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6)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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