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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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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合同附有终止期限,则在期限届满时将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无效。合同无效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欠款合同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或者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如果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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