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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房产如果是一方出资,并且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登记人。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共有关系,如果能够明确出资额...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房产的分割首先要看该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还是一方全资购买。如果是一方全资购买,该房产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但如果是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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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同在上海工作的蔡先生和刘女士经亲戚介绍相识,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月,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房屋总价150万元,其中首付50万元,银行贷款100万元。首付由双方各出资一半,银行贷款的主贷人是蔡先生。由于签订购房合同时为期房,双方共同办理了预告登记。2013年1月,开发商完成了交房手续。 未料,本应幸福和睦的两人感情开始出现裂缝,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最终于2016年8月分手。双方因房屋归属及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导致迟迟未能办理产证。蔡先生坚持要求取得房屋产权,但认为自己主要承担还贷义务,对房屋贡献较大,不同意支付刘女士房屋市值一半的折价款。多次协商不成,蔡先生于2017年5月诉至法院。
房子属按份共有财产,既然首付各半,且约定共同还贷,原则上房产按市场价值平分。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起诉分割房产。一方取得房产,给予另一方货币补偿。双方都要房产的,可以竟价;都不要的话,可以拍卖后分割卖房款。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房产的分割首先要看该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还是一方全资购买。如果是一方全资购买,该房产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但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该房产为双方共有财产。而对于双方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双方有约定的,依约定分割。如果双方没有一般就视为按份共有,均等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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