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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后分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
1、恋爱同居后分手的,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如果不能确定出资额的,一般会视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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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同在上海工作的蔡先生和刘女士经亲戚介绍相识,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月,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房屋总价150万元,其中首付50万元,银行贷款100万元。首付由双方各出资一半,银行贷款的主贷人是蔡先生。由于签订购房合同时为期房,双方共同办理了预告登记。2013年1月,开发商完成了交房手续。 未料,本应幸福和睦的两人感情开始出现裂缝,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最终于2016年8月分手。双方因房屋归属及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导致迟迟未能办理产证。蔡先生坚持要求取得房屋产权,但认为自己主要承担还贷义务,对房屋贡献较大,不同意支付刘女士房屋市值一半的折价款。多次协商不成,蔡先生于2017年5月诉至法院。
一、一方出资,写对方名字的,看当时的出资方的本意是什么,没谈婚论嫁呢,就是为了讨好对方,那本意就是赠与给对方的,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分手的时候或者以后离婚,不能要求返还钱款或者房屋。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是没有指标以及没有贷款资格等被动性原因,写在对方名下,分手时,房归房,钱归钱,也就是房子仍然归对方,但是购房款,可以主张退还。 二、双方共同出资,无论多少,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那就是共同财产; 三、双方出资,写在一个人名下,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这套房子。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房产的分割首先要看该房产是属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还是一方全资购买。如果是一方全资购买,该房产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但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该房产为双方共有财产。而对于双方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是双方有约定的,依约定分割。如果双方没有一般就视为按份共有,均等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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