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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使用者和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由于订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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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案件仲裁的受理范围为房产合同纠纷、涉及房产的财产纠纷。具体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为准,不涉及人身权益的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
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本法: (一)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 (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纠纷;(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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