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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选址、设计、建设或者购置。未经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为用于产权调换的...
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禁止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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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XX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行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并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考核结果和年度审核结果由XX统一在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经XX定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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