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平战功能转换、降低战时防护标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确需进行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掘开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1米以内;(二)坑道式、地道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5米以内;(三)防空地下室围护外墙向外延伸3米以内。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划定。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免收;(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三)临时民用建筑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不得拒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31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066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