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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事故中致死同等责任赔偿问题的探讨

2024-11-13
1、如果交通事故中交方的责任与对方相当,且受害者不幸去世,那么这起事故很可能没有触犯任何刑事法规,但涉及到民事责任范畴。具体的赔偿责任要依据现行法律条款而定。 2、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辆,那么赔偿流程应该是:首先,双方分别使用各自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来互相进行赔偿。如果保险理赔金额不足以覆盖所有损失,那么超出部分将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另一方自行承担剩余的50%。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拥有保险保障,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相应理赔。换句话说,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超出其赔偿范围的部分将由第三者责任保险来承担,剩余部分则将依据过失责任的大小由当事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担。具体来说,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3、最后一种情况是,其中一方是机动车辆,另一方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那么机动车受损一方将承担总损失的50%,而另一方分担50%。如果存在保险保障,那么50%的赔偿责任将由各自的保险公司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先行使用其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另一方实施赔偿,超过部分再由双方各承担50%。需要注意的是,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所能涵盖的赔偿项目以及赔偿额度是有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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