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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是权利人放弃全部实体权利,和解协议的效力之一即是终结执行。 2、如果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免除义务人的部分义务,或变更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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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止执行《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般来讲,胜诉方会申请执行,而败诉方会申请撤消。《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二)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消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这些情况也可以导致终结执行:(1)作为被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作为被执行的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三)恢复执行《仲裁法》规定:撤消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中止和终结作出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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