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以交纳定金为合同生效要件的,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
定金合同生效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1)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据,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主合同的存在。 (2)定金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正式合同生效后,定金合同未履行的,定金合同不无效。正式合同无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于定金合同是正式合同的合同,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生效后有什么法律效力?以定金合同为例。 (1)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据,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主合同的存在。 (2)定金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4)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须承受定金罚则,既交付定金一方违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约束力,该义务即为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给付义务。通过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一)根据给付义务设定的目的,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 (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3)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三者的关系表现为: 首先,附随义务完全不同于主给付义务。 其表现为: 1,从义务的确定性上分析,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因维护合同依法当事人的利益需要而产生要求相对方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故附随义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关系类型的限制。 2,从履行抗辩权上分析,一方未履行主给付义务,相对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附随义务。但是,如果一方既有主给付义务,又有附随义务,在其履行主给付义务而未履行附随义务,且该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下,相对方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如果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则相对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3,从解除权上分析,凡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对所受损害可根据不完全给付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有着交叉相容的关系。 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就是从给付义务。此外,还存在着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它不同于从给付义务。 例如在空调机买卖合同中,交付空调机和支付价款是主给付义务,上门安装是从给付义务,告知使用方法是附随义务。 在这里,附随义务发挥着辅助实现债权人利益获得较为完美实现的功能,同时该告知义务的履行,亦可以使购买人免遭因不甚了解使用方法而发生人身或财产利益损害的危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374人已浏览
521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