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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哪些情况?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一方上诉权利的一种保护。上诉不加刑使用范围,那么有哪些呢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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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法院要遵守的一个原则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检察院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的也不得加刑)上诉不加刑的刑包括三个内容。刑种,刑期,刑罚的执行方法。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9)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属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法院重审的可以加重被告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或者宣告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具体内容: 1、共同犯罪案件: (1)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2、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 (1)不得加重原判刑罚; (2)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1)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2)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1)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 (2)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 (1)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①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 ②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必须依法改判的: ①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②在第二审裁判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1)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①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 ②且检察机关对新的犯罪事实向同一法院补充起诉。 (3)检察机关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发现了新的犯罪事但未补充起诉的,均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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