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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但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本案经审查,根据衡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衡企改复(2014)9号文件,被告衡阳某公司的全部资产、全部人员、全部债务,已由衡阳某仪器厂接收,同时,衡阳某仪器厂作为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其改制系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因此,本案系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的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一、检察院的业务部门领导当然需要有法律职务啊,如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反贪局等业务部门是不能任领导的;二、当然,检察院除业务部门外,还有综合部门,如办公室、政工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等与法律业务不相关的部门,没有法律职务是可以任这些部门的领导的。三、简易地说,在检察院干只有检察官才能做的事,必须有法律职务;在检察院干行政事务,可以没有法律职务。
收集证据,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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