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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物损坏、消失的风险,在目标物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目标物品交付中转移风险的必要条件如下 1、合同已经成立; 2、目标物由卖方运输给买方 3、当事人对风险承担没有其他约定 4、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一、合同履行风险有哪些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应如何合法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在经济生活中,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1、恶意不履行;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为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帐不还等。2、因故不履行;3、履行不当。二、当事人如何防范合同履行风险1、明确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要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同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支付违约金(4)支付赔偿金2、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途径有的合同方故意利用和解和调解拖延时间,使一些当事人的权利超过司法程序确定的时效。为了不至于落入这种圈套,合同当事人应加快和解与调解的时间,如果久调不决,应当机立断诉求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3、选择有利的索赔案由按照法律规定,当一方有违约行为发生时,合同相对方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索赔。
1、搜索有买卖合同无效的风险。卖房人欲出售尚未取得两证的房屋,首当其冲的法律障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卖房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如果卖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出卖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发生争议时卖房人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则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同时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等活动。 2、没有产权证就等于没有权,的不当风险都是从这一点出来的。在期房买卖中,更大的问题是——暂时谁都没有权。由于这两个特性,风险是无法完全消除的。 3、现实中无两证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在建成之前房屋质量如何根本无从判断,这必然为二手房的交付留下了质量隐患。 4、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卖房人“一房二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卖房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还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法交房、按时交房、质量瑕疵等风险。 5、无法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6、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的风险。 7、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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