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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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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述规定从重处罚。犯前述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容留量刑从五年开始;容留他人,量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罪并罚的,起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强迫卖淫的;(五)强迫卖淫者受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进行了依法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通过招聘、雇佣、集合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的数量和规模,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共十人以上的;(二)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和严重性病人员共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第三条在卖淫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员有强迫、引诱、容留或者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但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从犯论处。在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清洁工、收银员、保安等。,从事一般服务和劳动工作,只领取正常工资,没有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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