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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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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另外,根据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罢免权,其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最为严格的修法程序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之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和其他议案,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磊介绍,可见宪法修改审议要求更高更严。在提议宪法修改的主体方面规定得最为严格。王磊说:“根据宪法,提议宪法修改的有两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备案审查: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加强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抓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法制统一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原则,任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李适时表示,下一步工作中将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加强各有关机构和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备案审查实效;畅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审查建议渠道,积极回应审查建议。还将推动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充实备案审查干部队伍,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当前,地方各级政府已经普遍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政府和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进行监督,初步建立起了地方“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监督体系。宪法监督: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按照宪法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对于官员而言,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明确他们所掌握的国家权力的边界,明确‘我能不能行使这项权力’这项权力到底是这个机关的还是那个机关的‘等。”张翔说,宪法监督本质上是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的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宪法监督就是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王锡锌表示,宪法监督制度要以现实的法治背景、环境、条件与实践为基础,分期分步骤稳步推进。要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可以考虑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整合并加强监督工作队伍,明确职权及程序机制和保障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建议。宪法宣誓: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多位专家认为,宪法宣誓通过具体仪式营造出庄严感,让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对宪法的敬畏感,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牢记“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专家建议,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一项国家层面的重要制度,涉及的宣誓主体、具体程序、誓词内容和宣誓方式等,都要经过缜密的设计,形成统一的规范;宣誓制度的具体办法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彰显权威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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