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是可以约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纠纷首先如果有约定的话,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与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涉案金额达到千万,按当地级别管辖所设定的金额应该归属于中院管辖的话,可以约定为中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则上,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协调的问题,当事人无权在级别上选择案件管辖。但依据民诉法第25条之规定,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买卖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就纠纷管辖法院书面达成协议,选择在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但是其选择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房地产买卖纠纷的管辖权,如果有约定,首先按照约定进行;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其他地方。可见,房地产买卖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权,但此时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房地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3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268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