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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处罚的意见

2021-10-20
空头支票是指单位发行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银行存款的馀额和透支限额不能生效的支票。开空单是一种应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对开空单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开具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签字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金钱为目的,中国人民银行以票面金额为5%但罚款1000元以上,持有人有权要求持有人赔偿持有人支票金额的2%。如果该发票人根本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其发放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产,发票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发票人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出票公司可能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可对其判处罚金,并对出票人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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