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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政府进行审查,政府也可以征求被人的意见,审核通过的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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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办法:1、地上建筑物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框架结构按800元/平方米计算,砖混结构按700元/平方米计算,砖木结构按600元/平方米计算,砖复合板房按400元/平方米计算。2、过渡费:一次性支付2年,每院8万元。3、搬迁费:一次性支付,每院0.3万元。4、附着物补偿:每院地上附着物统一按照2万元进行补偿。5、搬迁奖励:8月25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5万元,8月31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3万元,超期不予奖励。6、每处院落按以上1-5项补偿合计后,每处院落再预补偿120万元。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 4、房屋拆迁的实施。被拆迁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搬迁,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强制搬迁。强制搬迁后,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出具搬迁验收单,然后组织对房屋拆除。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房屋拆迁裁决主要包括四个步骤:申请、审理、文件交付和实施。(一)申请。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者公房租赁证明。其中,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原因等。裁决申请材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材料不齐,申请人应在7天内补齐。(二)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将首先听取各方的陈述,确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询问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期间,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给裁决机关,终止拆迁裁决程序。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如果请人两次通知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3)文件送达。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送达裁决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通过公告送达的,可以在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张贴裁决文件,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天。(4)执行。拆迁裁决送达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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