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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进行工伤鉴定,持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得到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
工伤鉴定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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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后,如果你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社保局提出,由社保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工伤职工因为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第三人不进行民事赔偿,没有哪个机关会给开具证明。工伤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判决之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因为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基础上,享受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况。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之后现行支付,并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关于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赔付流程的问题: 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就可以去申请工伤待遇的。 一、社保工伤赔偿金,从递交申请待遇材料后,30天内支付到帐的。 二、申请工伤待遇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受理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伤残鉴定意见书。(不入级的不需要此项) 4、诊断证明书。 5、医疗发票及清单。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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