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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也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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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但其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有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下属公司承担。总部应当承担责任,总部和分公司可以在诉讼中列为被告。分公司是民事责任的主体
分公司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一切行为的后果和责任由其所属公司即总公司承担。在诉讼中,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列为共同被告。判决后分公司无法承担责任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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