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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研究开发人取得申请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
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有: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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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的义务 第一,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应支付多少费用以及支付的时间、方式等,应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及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第三,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应当清偿。 第四,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五,两个以上的受托人需对完成同一事务的委托负连带责任,反之亦然,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对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行为后果负连带责任,但在约定中已事先商定是按份责任的除外。 2、受托人的义务 第一,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亲自办理。受托人原则上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务,但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遇到某些特殊的情况,受托人有权不按照或不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应尽职尽责。 第二,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向委托人报告。当委托事务终了,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各种帐目、收支计算向委托人报告。 第三,受托人应将因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给委托人。 第四,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而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决定委托事项、了解事项进展的权利、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完成委托的权利;披露委托关系的权利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针对此一义务,在审理过程中应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以确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属性;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办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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