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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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