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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证券公司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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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担任董事职务的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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