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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2-02-11
一、黑河公积金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因所在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超过24个月未再就业的;(五)调离黑河市行政区域的;(六)出国(境)定居的;(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第五条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二、黑河公积金提取流程第十七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所在单位(或原单位)提出,由单位负责办理。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核实职工提供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开具单位介绍信。第十九条单位为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持单位介绍信和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者经管理中心授权的管理部领取并按有关要求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管理中心或者经管理中心授权的管理部应当在收到单位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应当在三日内办结提取手续。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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