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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户内其他人可以继续经营。土地经营权由村集体确定,以户为单位承包,个人无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成为遗...
不能。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土地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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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这一政策,现在遇到很多问题,你所说是其一。目前,有的地方已经开始松动,承包地因承包人的死亡等因素,由村集体收回,再分配出去,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重新分配(但实际分配变动不大)。腾出来的承包地,一般也就是按照地块位置大小,对其他人进行一定增补和协调,如果集体内部异议不大,也可能直接给予某人承包,如果有纠纷,一般先协调,协调不了,村集体收回,如果不重新分配,就先委托谁来经营。
土地不属于父亲的遗产,如果子女属于父亲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继承承包经营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否则无权承包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去世不能以户内家庭成员死亡为理由收回承包地 第一,家庭成员死亡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本例中,王某丧夫显然不在法定被收回承包地情形中,故不得以王某一家有家庭成员死亡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份额。 第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王某家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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