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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是容留卖淫罪!他只是做一些辅助的事情,还不够成犯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可能涉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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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轻处、重处特别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按人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与按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强迫卖淫的;(五)强迫卖淫者受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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