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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汇编,不论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保护。”也就是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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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的问题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是怎么规定的,为你做出以下回答: 数据库是相互关联的数据的集合.数据库技术为我们快速实现大量数据的管理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已成为当前最好的数据管理技术和最先进的管理方式.数据库的作用决定了数据库在信息社会的重要地位,同时数字技术的发展进步和普及,又使数据库侵权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而著作权保护是数据库法律保护中最主要方式.目前,各国对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对符合独创性条件的数据库,一般作为汇编(编辑)作品予以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一、受著作权保护对象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数字化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法律对于“数字化作品”的态度明确:视同传统作品,一样给予著作权保护。因为,“数字化”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对著作权法要求的著作权作品两大特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不构成任何改变。在“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一案中,被告以“作品数字化=新著作权”为由进行抗辩,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被告因此被法院判决败诉。 2、著作权在网络上的新权利 2001年最新修订的中国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即著作权人拥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软件)的权利。著作权法还规定,此项权利可由著作权人自由处分,既可许可他人使用,也可整体转让。在“王蒙等诉世纪互联”一案中,被告又以“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没有法律禁止”为由进行抗辩,当时新著作权法尚未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尚未确立,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著作权法对“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没有明确界定,但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网络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将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人尤其是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此若不控制,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则将形同虚设。因此对当时著作权法中第10条第5项关于“以复制、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作了扩充式解释,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人的固有权利之一而判决原告胜诉。修订后的中国著作权法认同了上述观点,新创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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