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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四个特征: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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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中介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中介委托人达成协议时,合同成立; 二、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3、中介协助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不参与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 1、中介人必须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事项; 2、中介人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人应支付报酬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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