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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用处理,个人是个人,公司是公司,虽然你是公司的法人,但是你贷款是属于个人行为。并不是公司行为。实际上,银行处理个人贷款及处理公司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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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应保留代持股协议等证据,到人民法院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认缴制下的实收资本: 1、认缴制下的实收资本,要进公司的账户。收到现金从财务账务处理上可以,但现在不需要验资报告了,以后需要证实实收资本已经到位的证据时,需要提供银行盖章的对账单,不进银行账户,无法提供。 2、未缴纳的实收资本,不进行账务处理,实收资本账面余额暂时低于注册资本。 3、分次收到的实收资本,每次收到时,借方记入相应的资产账户(如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贷主记入实收资本,直到实收资本金额等于注册资金金额。
1、隐名股东应与显名股东和被投资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以及如何从公司获得分红;2、如果隐名股东是公司的创始股东,应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确认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3、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如果通过股权转让成为隐名股东,应要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股权转让条件,同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隐名股东主张成为显名股东时,应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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