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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请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应当保留持股协议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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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条文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隐名股东的情形又大量存在。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解析说,唯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也算是给了隐名股东一个名分,让其存在得以合法性。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权益,应当依照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约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避免隐名股东权益受损,隐名投资人事先在章程中限制显名股东的权利,并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明确其权利及身份。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某些投资者由于自身原因不愿公开自己的经济状况,故选择与他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在“台前”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出资人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对于隐名股东而言,此种持股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当出现股权纠纷或者名义股东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隐名股东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委托持股前做好风险评估,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在委托持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在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隐名股东的显名化,从“幕后”走到“台前”,取代名义股东成为真正的股东,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风险提示: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首先,书面协议明确了股东与隐藏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努力与其他股东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持有的了解和同意。三是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四是注意著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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