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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的书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次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须注意: 1、出租人是否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转租;认真审核出租人土地使用权证照,仔细查看可租期限;认真审查出租人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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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被告极大的损失,被告保留起诉原告要求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关于租赁合同答辩状中《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1条之规定:在县(市)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也明确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34条规定:在县(市)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鉴于上述规定,被答辩人宋某在村集体土地上自筹自建的房屋,并不属于上述三类建设之用的房屋,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认定被答辩人鲁某与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故,被答辩人鲁某与宋某于2004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农村土地租赁纠纷可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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