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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理论,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应区分善意和恶意:如果利益取得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的,即利益取得人为善意受益人时,利益...
不当得利是民事范畴的概念,一般采取民事途径解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另外,刑法上有侵占罪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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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至此,就是不当得利拒不返还情况下应该要知道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误将柜台上的另外2万元现金也支付予张某,该2万元可以理解成《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中的"他人的遗忘物";同时,2万元也满足条文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要求;张某拒不返还现金的行为,也满足了条文中"拒不交出"的行为要件。故结合案件情节可以认定张某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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